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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十宗违法经营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08 15:24:58 |   作者: 石膏类

产品描述

  2023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警示不法经营商家,提振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10宗违法经营行为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6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一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连花清瘟胶囊,在进货价未上涨或小幅上涨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当事人上述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三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865.4元并处罚款1932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新冠感染疫情期间,不法商贩“趁机”哄抬物价,发不义之财。严厉打击疫情期间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价格法律和法规宣传,对心存侥幸的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众多购买的人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积极投诉举报。在举报时,要注意保留产品实物、交易单据、付款单据、发票、收据等证据。网络交易的,除了保留前述的证据外,注意保留网上产品宣传广告、付款单和收货单的截图、相关照片等证据。

  2021年11月24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唯爱视觉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婚纱旅拍套餐时,告知消费者所销售的旅拍套餐在原价基础上有优惠活动。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从未有按照原价销售旅拍套餐的交易记录。该公司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虚构原价行为隐蔽,迷惑性强,不易察觉,侵害面广,较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并且难以进行查证。本案的处理对采取虚构原价违法手段获利抱有侥幸心理的商家形成了有效震慑。广大商家要牢记守法诚信经营原则,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标示活动信息。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请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的促销手段和噱头所迷惑,要理性、科学消费。

  2022年3月1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投诉对三亚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没办法提供其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芭克硅胶软膏(硅凝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且未查验所使用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涉案芭克硅胶软膏(硅凝胶)8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8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对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维护、管理等全过程都有着严格的规范。本案中,当事人采购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且没办法提供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履行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未经注册和检验的医疗器械产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2021年11月20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投诉对三亚崖州吴静豪水产摊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海鲜产品过程中,故意使用袋子装海鲜进行称重,导致所售海鲜产品沥水不干、短斤缺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诚信经营仍是商家的立市之本,缺斤短两,缺的是良心,失去的是信誉。本案中,当事人为获取更多的利益,故意用袋装海鲜直接称重导致缺斤短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本案的查处,对通过“缺斤短两”获利抱有侥幸心理的不法商家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商家应当诚信守法经营,践行“只卖海鲜不卖海水”的经营理念。消费的人在购买海鲜时,假如发现缺斤短两等问题,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和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29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三亚爱丽丝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不留坑”“迅速恢复”等内容、利用病人治疗前后对比照宣传的情况,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及发布具有对医疗效果进行保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广告作为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手段,有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赚取更多的利润,发布了一些违法宣传广告,目的是为了诱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进而达到销售商品获得利益的目的。本案的查处,既惩戒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能提醒告诫相关企业加强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进行其规范广告行为,同时提示消费者不要轻信医美宣传广告,在消费前要清楚懂产品的实际功效,避免盲目消费。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德广堂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12月6日-12月10日期间,在销售连花清瘟颗粒过程中,在进货价格涨幅不大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当事人上述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231元并处2115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疫情特殊时期,商家在成本未有明显上涨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属于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监管和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哄抬药价行为,坚决守住零售药店价格底线,全力保障药价市场稳定,保护了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杜绝“哄抬物价”等行为。消费的人在消费过程中也要警惕商家价格陷阱,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或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3年1月2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三亚天涯友谊下岗工人海鲜加工广场现场检查时,通过监控发现1月22日三亚天涯兰姐川味海鲜加工摊将消费的人提供用于加工的鲜活龙胆石斑鱼进行调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所指情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警告、罚没款3003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才能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和口碑,商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擅自偷换消费的人提供海鲜加工的活鱼,属于欺诈消费者,对此类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起到有效震慑作用,督促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对海鲜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消费者在选购海鲜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的商家,要谨防“海鲜调包”陷阱,交易时保存好消费凭证、聊天记录、拍视频留存等维权依据。若权益受侵害或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应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1年11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舆情投诉对三亚崖州黄周水产品摊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称具并对在售的“八爪鱼”“枇杷虾”“面包蟹”“青龙虾”等海鲜品未标注商品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对缺斤短两行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2.对未明码标价行为,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款共计55000元整。

  典型意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做好明码标价,用好“良心秤”,只有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市场经济才能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选购海鲜时,要看海鲜销售价格,做到明白消费。在称重结账时,要注意查看商家所使用的电子秤是否贴有强检合格标识。消费者要养成复秤的习惯。如在购物过程中遇到短斤少两等问题,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7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三亚崖州区科宝外国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一台正在使用的曳引式驱动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该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乘坐这样的电梯会给乘客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电梯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对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2022年11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三亚飞荣百货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国窖1573”“梦之蓝M6”“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进行改正、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并处33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假冒名优品牌白酒,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正规白酒生产企业的品牌荣誉和财产受损,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要选择证照齐全、有固定场所、信誉较好的商店、超市或市场;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防伪标识等信息,并要求经营者出具与其营业执照相符的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