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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临沂公布6起典型案例!

时间: 2023-12-27 18:04:33 |   作者: 砂浆类

产品描述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突出执法宣传效果,净化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3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4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的冷鲜肉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003万元;处罚款18.876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在临沂某肉制品加工公司分装假冒临沂市某有名的公司肉制品,并在多多买菜网站销售。2022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生产加工公司进行查处的同时,连夜对多多买菜云仓也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涉案产品由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在多多买菜网站经营,在网站展示产品时使用了某有名的公司品牌字样和其注册商标,所销售的产品标签标识也带有该知名品牌字样,以上行为未获得合法授权。经核实,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0日至12月9日,从各地收购冻肉产品原料,委托临沂市某食品加工厂进行分装(另案处理),由当事人提供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标签张贴在猪肉产品上,通过多多买菜平台网络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25种23395袋,货值37.7521万元;已销售16526袋,销售金额26.8076万元,违法来得到的1.100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多多买菜平台未公示平台经营者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案件线索已经移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知识产权是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侵犯知识产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深入推动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搭便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2年12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孙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灭火器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临沂市公安局联动合作,对孙某某购进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灭火器案进行联合打击。经查,孙某某2019年3月至6月间,在孙某杰(另案处理)处购进侵权假冒的“冷火”牌及“宁达”牌灭火器1000个,在孙某姣(另案处理)处购进侵权假冒的“冷火”牌灭火器268个,全部通过拼多多网络店铺“金来宝汽车用品”(已注销)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462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制售假冒伪劣灭火器,不仅严重扰乱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持续开展的“铁拳”行动中,加强行刑衔接力度,做好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现1+12的执法效果。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完善行刑衔接体制机制,深化“市场监管为民办实事”具体实践,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的人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2023年1月11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临沂利元纸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尿裤、护理垫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侵权包装;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716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利元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存放印有贝珍®、宝亿来®、绵宇®、书蕾®、妙舒馨®等商标的纸尿裤、护理垫产品,以及用来生产上述纸尿裤、护理垫的包装材料。该公司没办法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合法授权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尿裤、护理垫货值2.8308万元,违法来得到的1.9716万元。

  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及合法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利益,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查处,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市场监督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2023年3月7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正度电梯有限公司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特定种类设备且逾期未改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项目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共34人已全部离职,不再符合《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前进行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运行涉及人民群众安全,电梯维保单位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是其保证维保质量、确保电梯安全的基本要素。“铁拳”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再次将违规使用电梯等列入重点,并加强执法,对于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消除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023年3月21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山东七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七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有两部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22日至2023年2月15日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明文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义务对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必须经专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此案的查办,对保障群众使用电梯安全、警示使用单位落实法定管理责任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品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8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山东品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796硅酮胶高级耐候产品质量损失率不合格,耐老化性能差,无法保障产品的使用寿命。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货值2.016万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0.576万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硅酮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郯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否则极易发生质量事故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