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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事例:房子出租停止协议中约好“两边再无经济联络”的一起是不是能够革除出租人向承租人返还押金的责任?

时间: 2025-06-29 11:26:07 |   作者: 腻子类

产品描述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洽谈革除出租人交还押金的责任,出租人以两边签署的由其供给的革除房子租借联络格局合同中有“两边再无经济联络”的约好为由,回绝交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不能革除交还押金的责任。

  原告:徐蕾,女,40岁,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徐蕾因与被告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房产公司)产生产业一切权胶葛,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因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子,被告向原告收取了押金。两边之间的房子租借合同革除后,被告不按约好在一个月内交还押金。恳求判令被告返还归于原告一切的押金1600元。

  被告辩称:两边签定的革除协议上清晰约好:自签字之日起,原告与被告之间再无任何房子租借联络及经济联络。原告在签字之后要求返还押金,违背了两边的这一约好,故不同意其诉讼恳求。

  原告徐蕾经过签定北京市房子租借承租合同,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承租了被告中汇房产公司一切的一居室高楼一套,租期自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月租金为1600元。承租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好:甲方(徐蕾)应向乙方(中汇房产公司)付出1600元押金;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在甲方结清承租期间运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后,将押金交还给甲方。附件5约好:如甲方半途革除合同,需提早一个月告诉乙方,不视作违约,不然视作违约。依据承租合同,徐蕾将1600元押金交付给中汇房产公司。2003年12月5日,徐蕾向中汇房产公司恳求退租。2004年1月7日,两边清点了租借房子内的物品,填写了物品交割单。同日,徐蕾与中汇房产公司还签定了停止协议一份,约好: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两边再无任何房子租借联络及经济联络。

  上述现实,有两边当事人的陈说、北京市房子租借承租合同、退租恳求、物品交割单、停止协议等依据证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榜首款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原告徐蕾与被告中汇房产公司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及停止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规则,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均应按上述协议实行。在停止协议上,两边已清晰约好:自签字之日起,两边再无任何房子租借联络及经济联络。徐蕾在签署该协议后,又恳求中汇房产公司交还其房子押金,没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不予支撑。

  宣判后,徐蕾不服,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关于本案现实。(1)在两边签定的停止协议上,没有就押金问题作出过约好;被上诉人出具的押金收据,还在上诉人手中;被上诉人从未表明过押金现已返还或许不还,上诉人也从未表明过抛弃押金权力;(2)押金法令联络不等于经济联络,说两边之间再无经济联络,不等于说不存在押金法令联络;(3)停止协议是2004年1月7日签署的,直至同年1月14日,被上诉人还在要求上诉人交清租借期间未交的水电费。上诉人交清此项费用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了收据。这阐明,停止协议上“再无经济联络”一句话,底子不包含在停止协议建立前就现已存在的应交或许应退的经济联络。因而,上诉人要求交还押金时,被上诉人以此回绝,理由不能建立。一审在缺少其他依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停止协议上这句话,就确定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押金法令联络不存在了,是确定现实不清。二、关于法令适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则:“审判人员对案子的悉数依据,应当从各依据与案子现实的相关程度、各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做归纳检查判别。”在上诉人提起的返还押金诉讼中,上诉人提交了押金收据的原件,而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其现已返还押金或许上诉人现已表明抛弃押金权力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一审确定“再无经济联络”包含了押金联络,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实属确定依据违法。(2)1600元是房子租借合同的押金,其一切权必定一直归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只是在房子租借联络存续期间暂时对该款行使占有权,该款的一切权并没有搬运。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则:“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的效能。”在两边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中,有合同革除后一个月内交还押金的约好,这便是合同中结算和整理的条款,合同的革除不应当影响这些条款的效能。一审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是适用法令过错,应当纠正。为此,恳求二审吊销一审判定,改判支撑上诉人的诉讼恳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担负。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确认了一审确定的现实外,另查明:2004年1月7日,两边当事人清点租借房子内物品后填写的物品交割单上,记载着:水表开始数1479、停止数1483,燃气表开始数1440、停止数1456,除卫生间有两块壁砖掉落,屋内其他物品无损坏。同年1月14日,上诉人徐蕾向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结清了水和燃气的欠费共28元,有中汇房产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本案所涉北京市房子租借承租合同、停止协议等合同,以及退租恳求、物品交割单等手续,都是由中汇房产公司事前打印好、运用时再填写的文件。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停止协议中“两边再无任何房子租借联络及经济联络”这一条款,应当怎么了解?中汇房产公司有无交还押金的责任?

  房子租借合同中的押金,是承租人典当给出租人的一笔产业,用以确保本身实行租借合同中的责任。承租人实行了租借合同中的责任后,出租人应当将押金返还给承租人。归纳检查判别本案一切依据,能够确定:房子租借合同停止后,在上诉人徐蕾既没有损坏租借房子或许租借房子中的物品,也没有应交而未交的费用,更没有表明抛弃押金权力的前提下,对徐蕾典当给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的1600元,中汇房产公司没有返还。该公司不返还押金的专一理由,就在于停止协议中有“两边再无任何房子租借联络及经济联络”这一条款。

  按照一般了解,押金法令联络是一种经济联络;两边已然再无任何经济联络,当然包含再无押金法令联络。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也是一种经济联络。两边在签署了“再无任何经济联络”的协议后,依然交纳与收取这两项费用,阐明他们对“再无任何经济联络”的知道,不符合常理。上诉人徐蕾以为,“再无任何经济联络”不包含押金法令联络;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尽管以为“再无任何经济联络”包含押金法令联络,但却以收费的行为,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扫除在经济联络之外。两边对这一条款的解说截然相反。

  本案所涉的北京市房子租借承租合同和停止协议,都是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向上诉人徐蕾供给的格局合同。两边当事人除对停止协议中“两边再无任何房子租借联络及经济联络”这一条款的了解存在歧义外,对其他条款的了解共同,这两份合同的其他条款合法有用。合同法第三条规则:“合同当事人的法令地位相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第四十一条规则:“对格局条款的了解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格局条款和非格局条款不共同的,应当选用非格局条款。”在签署停止协议时,中汇房产公司明知其按照租借合同约好收取的押金没有交还,1600元的押金收据还在徐蕾手中。作为格局合同的供给者,中汇房产公司已然以为“两边再无任何房子租借联络及经济联络”这一格局条款中包含了不返还押金的意思,此刻就有责任提示徐蕾留意或在协议中注明:这一条款签署后,押金不再交还,押金收据废止。中汇房产公司并未实行这一责任。鉴于停止协议里对押金以及押金收据怎么样处理只字未提,从“两边再无任何房子租借联络及经济联络”这一格局条款的文字中,不能直接推导出徐蕾有自愿抛弃押金权力的意思表明。因而在租借合同停止而且应交纳的费用已交纳的前提下,中汇房产公司仅以徐蕾签署了停止协议为由拒不返还押金,于法无据,是侵略徐蕾的产业一切权。

  综上,上诉人徐蕾要求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返还其押金1600元的上诉理由建立,应予采用。一审确定现实根本清楚,但适用法令过错,判定成果失当,依法应予纠正。据此,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二)项的规则,于2005年4月20日判定:

  二、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徐蕾付出押金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