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展示 | 联系我们 您好,欢迎访问开云体官网登录官方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石膏砂浆研发生产 质量 服务 售后
全国咨询热线:024-88508108
您的位置: 首页 > 产品展示 > 腻子类
腻子类

三亚公布3·15典型案例 涉海鲜加工、婚纱摄影等

时间: 2023-12-19 04:22:06 |   作者: 腻子类

产品描述

  中新经纬3月15日电 “三亚发布”微信号15日消息,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司法局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联合发布经三亚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10宗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此外,还发布10起违法经营典型案例,涉及海鲜加工、婚纱摄影、医美等。

  2022年2月15日,肖某的小孩(9岁)拿压岁钱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花费1600元,回家后被肖某发现,肖某随即带着小孩前往该手机店,要求商家退货退款遭拒,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调解员核实,商家负责这个的人说,手机是孩子主动购买的,并非强迫,手机现在并不存在任何质量上的问题,而且购买时也为手机贴了全新的膜和更换了新的手机壳,肖某现在要求全额退款,认为不合理,故不愿意退货退款。

  调解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肖某小孩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需经其父母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调解员建议肖某:由于商家已为其手机贴上了新的手机膜和更换了全新的手机保护壳,两样商品均已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故可考虑让商家扣除这两样商品的费用再给予退款。最终肖某、商家接受调解员建议,商家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予以退款处理。

  2022年11月3日,符某参加三亚市天涯区某餐饮店的宣传活动。活动规则表示,参与者到店内消费并发布相关店铺宣传视频在抖音平台后可有机会获得相应奖品。符某按规则参与了该店活动,且有资格获得相应奖品,但是在活动结束后,商家却以参与活动人数未足10人为由向参与活动的人员表示活动不生效,无法发放奖品。符某认为商家做法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在调解此纠纷时,了解到商家于2022年10月30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活动宣传视频,并设置点赞最多奖、最佳拍摄奖以及最佳创意奖,活动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活动结束后,符某拍摄的视频获得最多点赞,应获得“点赞最多奖”奖品。

  调解员认为,符某到店消费时,参加了商家举办的相关宣传活动,在符合活动获奖条件的情况下,商家却在活动结束后以参加人数不足为由拒绝发放对应奖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具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此次纠纷中,商家发布的活动宣传视频及活动宣传展页上并未标注“参与人数不足10人则活动失效”等有关限制条件,也并未在活动结束前告知符某活动已失效。符某作为消费者按活动要求参与了此次活动,且有资格获得此次活动相对应的奖品。调解员建议商家应诚信经营,为符某发放对应奖品。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商家认识到此次纠纷确实是因为自身问题造成,因此同意接受调解员提出的处理方案,为符某发放对应奖品。

  2022年6月17日,刘某在天涯区某网店购买了一双小孩的凉鞋,共花费59.9元,店铺没有标明该凉鞋的尺码,2022年6月20日收到货后,发现尺码偏小,小孩根本穿不了,其要求该网店退款,网店以产品没有质量上的问题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调解员核实,刘某收到商品试穿发现鞋码偏小后,当即向商家反映,商品包装、标签完好,未洗涤。

  随后,调解员通过刘某提供的网店名称,在某平台搜索到该网店,该商品在平台上标注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字样。调解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该规定,刘某购买的鞋子,符合“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且其包装、标签完好,也未洗涤,并不影响二次销售;最终在调解员协调下,网店负责这个的人说接受调解员意见,同意退货退款。

  2017年9月2日,范某在天涯区某电器城购买一台油烟机,价格5801元,商家承诺质保五年(附质保卡),2022年5月油烟机发生故障(部分功能故障,但仍能使用),范某通过查看质保卡发现油烟机尚在保修期(5年)内,遂向商家提出维修需求,但商家说该款油烟机已经停产,已没办法提供相应配件进行维修,可以为范某免费更换其它款式的油烟机,但是由于规格不同,尺寸不一,商家提供的油烟机不适用,范某要求商家全额退款遭拒,其觉得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认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综上所述,商家在此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是换货或者退货,现在由于商家无法提供对应尺寸的油烟机,范某不同意换货,因此商家就需要按上述规定予以退货,但退货是需要计算折旧率的,由于范某购买的油烟机年限较长,通过计算折旧率后,最终也是所剩无几。调解员建议范某:由于其油烟机只是部分功能故障,主机仍能工作,现在又找不到合适尺寸的油烟机,因此能不能保留现有的油烟机,让商家予以适当的补偿。最终在调解员协调下,范某、商家均接受调解员建议,范某保留现有油烟机,商家补偿860元给范某,案结事了。

  2022年6月14日,王先生通过第三方平台预定该KTV388元包厢,到场后发现包厢较小,于是询问服务员能否更换大包厢,服务员表示可以,但未告知是否需要补差价,王先生便认为是可以免费更换的。但在结账时,突然被告知包厢费为1288元,其表示不合理,因此与商家产生纠纷。

  经调解员核实,商家在第三方平台包厢价格根据大小不同都有标注相应的价格,但线下店内未做好相应价格公示,同时双方对于是否有提前告知补差价、更换更高价位包厢是否征得王先生同意等事宜各执一词。

  调解员认为,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因此商家除了在线上平台做好价格公示外,线下也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调解员建议商家遇到类似情况,应当主动与消费者核实并告知清楚,出示价目表,确认同意后再更换包厢。最终在调解员协调下,商家同意退还部分费用给王先生,王先生表示接受。

  2022年10月16日,罗某在某超市购买包装好的豌豆苗,包装显示重量为1000克,售价10.8元。罗某购买后使用超市的公平秤对该商品进行称重,发现其购买的豌豆苗实际重量只有280克。罗某认为超市的做法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于是要求超市给予赔偿。双方因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从而产生纠纷。

  经调解员核实,罗某购买的豌豆苗包装完整,并未拆封,重量为280克,与其包装上标注的1000克不符。对这情况,调解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广大购买的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罗某有权利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商家意识到此次纠纷是因为自身经营行为存在不足导致,因此同意向罗某进行赔偿,但此次纠纷产生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主观上并没有故意的行为,希望适当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商家同意赔偿300元,罗某表示接受。

  2022年5月份,黎女士预订三亚市吉阳区某婚纱摄影店婚纱拍摄套餐,并交纳1000元订金,双方已签订拍摄服务合同,并约定于8月份进行拍摄,后因三亚疫情原因,黎女士无法前来拍摄,要求商家退款遭拒,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调解员核实,黎女士表示因三亚疫情无法前往拍摄属于不可抗力,商家应当予以退款;商家则认为,双方合同已约定合同五年有效,8月份来不了可以选择没有疫情的时候再来,因此希望继续履行合同。

  调解员认为:双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已明确拍摄日期,但在该日期内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疫情应归属于不可抗力,商家不能单纯的以合同有效期为由,强制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最终,在调解员协调下,商家同意退还李女士1000元订金。

  王某于2022年12月在天涯区某餐饮店消费用餐,结账时商家收取其一行3人每人3元餐位费用,商家告知该费用为店内收取的餐具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元。王某认为商家做法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调解员核实,双方的主要纠纷点在于“餐位费”是否应当收取。该餐饮店负责人认为,店内提供的消毒餐具具有成本,故应当收取费用。对于这一情况,调解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餐饮服务单位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而餐具是用餐的必备品,理应在餐饮服务的配套服务之内。餐饮服务单位不应以产生成本等为由拒绝提供免费一次性消毒餐具,把本属于附加其中的服务变成收费服务,等于增加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给消费者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当然经营者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苏某2023年2月8日在吉阳区某影城观看3D电影,除支付影票款外影城还让其支付3D眼镜费用,标准为5元/副,其一共花费10元购买2副3D眼镜,其觉得商家收取3D眼镜费用的做法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调解员核实,商家表示收取3D眼镜费是影院的行规:一是为了消费者卫生着想,如果是免费提供3D眼镜,那观影结束后,影院势必要回收眼镜,就有可能大家共用一副眼镜,这样对公众来说极不卫生;二是影院已经明码标价,也并未强制消费,消费者如果不想要影院的眼镜可以自行携带。

  调解员认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要设备,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就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设施、设备。影院将本因自身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商家单方面作出消费者可自行携带或付费购买3D眼镜的行为,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综上所述,影院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免费使用的3D眼镜是影院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

  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和解释下,商家同意退还苏某当日购买3D眼镜的费用共计10元。

  孙某于2022年2月在天涯区某量贩式KTV消费,期间购买的酒水因未饮用完,便将剩余酒水寄存在商家处,商家为其出具存酒单,3月份孙某欲将存酒取出,商家告知必须再次消费才能取回存酒,孙某认为商家做法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认为:交易行为发生后,商品的所有权应当归消费者所有(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消费者有自由处置、分配、使用商品的权利,商家未标明存酒的使用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双方并未就存酒使用规则作出约定,商家擅自设置再次消费方可取酒的条款,应属无效。最终,在调解员协调下,商家同意孙某取回存酒,孙某对该结果表示满意,案结事了。

  同时,三亚市市场监管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警示不法经营商家,还联合发布10宗违法经营行为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6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一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连花清瘟胶裹,在进货价未上涨或小幅上涨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当事人上述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65.4元并处罚款19327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4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唯爱视觉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婚纱旅拍套餐时,告知消费者所销售的旅拍套餐在原价基础上有活动、有优惠。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从没有按照原价销售过该旅拍套餐。该公司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三亚唯星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没办法提供其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芭克硅胶软膏(硅凝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且未查验所使用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涉案芭克硅胶软膏(硅凝胶)8只、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0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投诉对三亚崖州吴静豪水产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海鲜产品过程中,故意使用不沥水的袋子装海鲜进行称重,导致所售海鲜产品沥水不干、短斤缺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三亚爱丽丝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不留坑”“快速恢复”等内容、利用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宣传的情况,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及发布具有对医疗效果进行保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德广堂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12月6日 -12月10日期间,在销售连花清瘟颗粒过程中,进货价格涨幅不大,却大幅提高销售价格。当事人上述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231元并处2115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三亚天涯友谊下岗工人海鲜加工广场现场检查时,通过监控发现1月22日三亚天涯兰姐川味海鲜加工摊将消费的人提供用于加工的鲜活龙胆石斑鱼进行调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情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没款3003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舆情投诉对三亚崖州黄周水产品摊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秤具并对在售的“八爪鱼”“枇杷虾”“面包蟹”“青龙虾”等海鲜品未标注商品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留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对缺斤短两行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2.对未明码标价行为,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款共计55000元整。

  2022年11月7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崖州区科宝外国语学校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一台正在使用的曳引式驱动乘客电梯未定期检验,该单位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三亚飞荣百货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国窖1573”“梦之蓝 M6”“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并处33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中新经纬APP)